员工拒加班被罚款100记大过 公司规定引争议

2025-09-08 HaiPress

9月5日,一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则通告,并质疑公司规定不加班就罚款的做法。通告显示,广东东莞一家公司对员工房某某进行了处罚,原因是他在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,多次沟通后仍拒绝配合。公司给予他记大过一次并罚款100元,若再次违规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。

该帖子迅速引发热议。根据通告内容,房某某所在岗位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,但他在8月23日和27日没有完成规定的工作时间。对此,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,该公司因“私自不加班”而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。

有余包装(东莞)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,主要从事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。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处罚通告的真实性,并解释称房某某所在岗位的员工固定工作时间为“8+2”,即一天上10个小时班,工资包括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。房某某在该厂工作多年,由于管理人员疏于管理,他一直未加班,但工资照发。最近生产总监发现这一问题后决定纠正,但房某某不服从安排,在8月23日和27日晚上未加班且未得到主管同意便离开,因此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。

对于公司内部通报被发到网上一事,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天不断有人打电话询问具体情况。关于员工是否有权选择不加班的问题,公司回应称,招聘时已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,这是固定的。

针对此事件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,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同时,劳动法第43条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,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,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、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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